大華府區客家同鄉會章程
第一章 名稱 本會定名為大華府區客家同鄉會,英文譯名為:HAKKA ASSOCIATION IN WASHINGTON METROPOLITAN AREA (HAWMA).
第二章 宗旨 本會以聯誼鄉親,發揚客家文化為宗旨;為不涉及政治與宗教之非營利組織。 第三章 會員 (1)凡贊同本會宗旨,旅居大華府區(包括德拉瓦州、馬利蘭州、華盛頓特區及 維吉尼亞州)及附近各州之客家人及其家屬皆得申請加入為會員。 (2)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繳納會費之義務,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根據需要訂定之。 (3)每一成年(十八歲或以上)會員均享有投票權,得參與選舉或被選,一人一票,不 得請人代行。 (4)不遵守本會會章者,經理事會審核,得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票決,停止其會籍。 第四章 組織 (1)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決策執行機構;理事會由理事11人組 成,由每年大會選舉產生,每年改選其中之三分之一,理事任期三年,得連選連任 之,但不得連任兩次,如有理事出缺時,除非超過理事會三分之一,否則待下次大會時,增選遞補,若超過三分之一理事出缺時,得召開臨時大會選舉補足之。
(1a) 無故缺席客家同鄉會全年度之理事籌備會議或集會等達三分之二者,其理事資 格會自動取消。 (1b) 理事會應立即補選理事,以確保九人共同執行職務之完整性,補選以原有後備理事為優先。 (1c) 上述(1a,1b及1c)修正案自1997年3月1日起(經1997年2月4日大華府客家同鄉會年會通過)實施。
(2)理事互選會長,副會長,秘書,財務,康樂各一人,任期均一年,得連選連任, 但以連任一次為限,都出缺時,由其他理事選補。 (3)會長負責召開理事會,推展會務;在會長不能執行公務時,由副會長代行;秘書負 責文書,編印會員錄、通訊及記錄等;財務負責財務收支,保管會費等;康樂負責本會娛樂活動;其他理事襄助推行其他會務;倘有出缺時,由理事會選補。 (4)大會一年至少舉行一次,理事會至少兩次。
第五章 活動 根據本會宗旨,理事會根據需要得舉辦郊遊、野餐及文化活動若干次。 第六章 生效及修改 (1)本章程經1983年5月21日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生效。 (2)本章程得經會員大會合法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修改之。 (3)本章程經2005年1月29日年會修改通過,理事會增加兩名理事, 則由11人組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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